第四章 评价核实的组织及程序
第十三条 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核实工作按年度组织开展。
第十四条 申请A级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先按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在做出自评结论的基础上,向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州质监局)提出申请,由市、州质监局受理并将企业的申报资料汇总后统一提交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各市、州质监局的汇总材料后,组织评价组开展评审工作。评价组视企业情况一般由2~3名评审员组成。评价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所有评审员的身份应当具有公正性,与申请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实行现场评价核实,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价组长依据《质量守信(A级)企业评价细则》编制《企业现场评价核实计划表》,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及其所在市、州质监部门。企业所在市、州质监局派一名观察员随同评价核实。
(二)现场实际评价时间视企业规模决定,一般为1~2天。
(三)现场评价活动应覆盖企业有关《质量守信(A级)企业评价细则》中的全部要素,并做记录。评价核实组长对整个现场评价工作负责。
(四)评价核实组在现场评价核实结束时向申请企业报告评价核实结果,并提交正式的《评价核实报告》。对评价核实中发现的材料缺失等问题,应当要求申请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补正措施,由评价核实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在补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
(五)评价核实结束后,评价核实组应作出写实性评价核实结论并由组长签字,连同《评价核实报告》报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对评价核实组的《评价核实报告》和结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公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审定。
4/7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