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企业诚实守信,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建设诚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质量信用指标主要由质量、标准、计量、认证、出口检验等方面的指标构成。根据企业质量信用指标反映的不同情况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级信用程度。
第三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以上,运用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软件自动生成A级的企业均可申请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条 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发牌匾,滚动评价,不搞终身制。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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