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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通知

时间:2011-03-17 14:20:04   作者:

 

 

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企业诚实守信,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建设诚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质量信用指标主要由质量、标准、计量、认证、出口检验等方面的指标构成。根据企业质量信用指标反映的不同情况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级信用程度。

第三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以上,运用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软件自动生成A级的企业均可申请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条  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发牌匾,滚动评价,不搞终身制。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负责。

主办单位: 甘肃工合质量信用评价中心 甘肃省工业合作协会 备案号:陇ICP备17004427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905号

联系电话:0931-4128982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路统办一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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