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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通知

时间:2011-03-17 14:20:04   作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质量信用A级企业将作为良好信息,在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gszl.gov.cn)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专栏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省质监局内部建立各级、各部门信息沟通机制。企业质量信用状况发生变化的,质量信用等级应当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根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各级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按照鼓励诚信、扶优限劣的原则,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守信企业、基本守信企业以激励与帮扶为主,对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惩戒与淘汰机制。

(一)对A级企业,加大扶持和保护力度,减少日常监管频次。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品,在企业申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甘肃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奖励等质量奖励时优先推荐;在生产许可证(包括XKQS、计量)等资质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中,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实地抽查。

(二)对B级企业,根据企业质量信用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管和服务。鼓励和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早日成为守信企业。

(三)对C级企业,列入监管重点,及时指出企业的失信行为,加大监督抽查和检查力度,帮助和监督其整改。对于已经获得质量奖励和正享受质监部门扶优扶强政策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撤销或暂停。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预警或黄牌警告。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加强质量管理,稳定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

(四)对连续两年被评为D级企业,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其违法、违规情节;严格禁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生产和销售;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全国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的企业,近年来质量信用等级必须达到A级。

第六章 公告和宣传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质量信用为A级的企业,由省质监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质量信用A级企业,评审当年可以将质量信用等级用于企业的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 甘肃工合质量信用评价中心 甘肃省工业合作协会 备案号:陇ICP备17004427号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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