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价机构
第十条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管理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省质监局设立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负责制订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组织、领导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质量处。
第十一条 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委员由省质监局各业务处室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核实工作由评审员承担。评审员由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和聘任。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资质: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培训;
(三)具有五年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或专业工作经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掌握评价核实的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的能力;
(五)认真履行评审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员纪律,公正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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