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证书与标识
第二十二条 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书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业主应当妥善保管加工许可证书,并在加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
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在市级以上媒体声明,并及时申请补证。
第二十四条 获得加工食品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最小包装显著位置加印(贴)加工食品许可证编号和XS(限定区域销售)标志,其产品限定在本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无加工食品许可证编号和XS(限售)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 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编号和(限售)标志的标注规则及式样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见附件。可从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WWW.gszl.cn“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栏下载)。
第二十六条 使用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编号和XS(限售)标志,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二十七条 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应当保证各项条件持续符合加工食品许可的规定和要求,对其加工、制作、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和编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使用。禁止伪造、变造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书和编号。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加强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回加工食品许可证:
(一)实行加工食品许可证管理的食品被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
(二)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该食品生产不再实行加工许可证管理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加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被许可人不再加工被许可的产品的;
(五)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主动申请注销加工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 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主动申请注销加工许可证,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注销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申请书;
(二)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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