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凭取得的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时送交许可机关存档。
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应当严格依照加工许可的品种范围从事食品加工、制作。
第十七条 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延续加工制作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由许可机关按照发证条件和程序组织复评审。符合条件的,准予换证,其加工食品许可证编号不变。期满未申请换证的,原加工食品许可证即失效,终止使用,由许可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住所、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加工场所迁址的;
(四)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并对食品质量产生影响的;
(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六)加工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原许可机关应当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属于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变更事项组织核查和对加工、制作的食品抽样检验。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申请书;
(二)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书;
(三)与变更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加工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当在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法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贯彻施行,并对施行情况和加工、制作的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检验。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应当在实施生产许可的基础上,建立本辖区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质量档案,实行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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