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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肃质信安全咨询服务中心的经营行为,保护本中心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中心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甘肃质信安全咨询服务中心(个人独资)

    第三条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351505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郭文虹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公共安全管理咨询服务;认证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安全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六条:本中心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中心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中心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10万元,其中现金:10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中心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中心招用职工,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中心营业执照变更签发日期为本中心成立日期20240625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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