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工信厅撤销其省级绿色制造体系载体资格:
(一)抽查、复审结果不合格,不认真整改或整改后(整改期30天)仍不合格的;
(二)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四)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资格的;
(五)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或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六)不接受监督管理、不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及材料的;
(七)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六条 被撤销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制造体系载体资格的单位,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列入省级绿色制造体系载体名单的单位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天内向省工信厅申请名称变更。
第十八条 省工信厅通过网站及发文形式公布名称变更或撤销省级绿色制造体系载体资格的单位名单。
第十九条 评价过程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导致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由省工信厅发文公布其名单,3年内禁止在甘肃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原则上从列入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名单的单位中择优向国家推荐享受国家级相关支持政策,依据甘肃省有关政策,对绿色制造体系载体单位给予支持。
(一)向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体系认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工业节水型企业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工业节水型企业奖励50万元;对入选国家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奖励30万元,入选省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奖励15万元(同一年度内,单个申报单位如获得多个认定的,就高享受其中一种奖励,奖励不叠加)。
(二)将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单位优先推荐给相关金融机构,争取绿色金融产品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若国家政策和标准发生变化,以最新国家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市州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出台市级配套政策并开展相应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甘肃省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2.甘肃省绿色产品评价要求
3.甘肃省绿色供应链评价要求
4.甘肃省绿色园区评价要求
5.甘肃省工业节水型企业评价要求
6.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7.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第三方评价机构工作参考程序
关于印发 《甘肃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甘肃质量信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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